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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老公要求老婆賣婚前的房產買新房,有什麼風險?
新聞案例:結婚時太太有一間婚前買的房產,價值600萬元,還在付貸款400萬。後來房子漲到800萬元,因為婚後想換較大的新房,先生要求太太賣掉手上的房子,先湊400萬的頭期款,再一起付房貸。
問:
- 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價金是否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
- 婚後太太的房子漲了200萬元,離婚先生可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婚前房產變賣虧很大?律師:小心變成婚後財產
新聞的這個問題也可以說: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或是房屋漲價了,賣到的價金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律師分析:無法證明婚前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
我國九成以上的夫妻是「法定財產制」,婚前買的房產就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也就是說萬一將來離婚,另一半是沒辦法分到這間房子的。不過變成現金又買了新房子,無法證明是婚前財產(混同),就會推定是婚後財產。
以法律關係來說,婚前買的房產在婚後賣掉,只是把「房子」轉化成「金錢」,賣房屋的錢仍然是婚前財產,而房子在婚後的漲價或跌價,也和婚姻關係無關,就算漲價獲得的利益,仍然屬於婚前財產,不會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不過律師瑋哥提醒,在我國民法第1017條有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不確定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法律規定一律推定是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
-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律師建議:另開獨立帳戶,與家用分開
如果想保持婚前財產,就把婚前房子賣掉的錢,建議單獨用一個銀行帳戶分別存放,不要跟其他的存款放在一起,免得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混同。
因為婚後家庭共同花了哪些錢很難舉證,一開始把價金分開最是簡單(證明這筆錢是婚前財產的變形),如果沒有辦法證明,被推定為婚後財產的話,這筆錢就會變成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標的。
本案如果太太賣掉婚前財產,和先生婚後買的新房混同在一起,在離婚時很難舉證,婚後的房產就可能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標的了。
加注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本文由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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