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在報導明星離婚時,不只是王力宏,像是福原愛、董至成離婚也很多人說,夫妻離婚財產就是一人分一半,你覺得這個觀念正確嗎?
因為這些明星與配偶的收入差異很大, 婚後的財產制度設計是最大的關鍵。 在台灣有90 %的人都是用「法定財產制」。
今天介紹夫妻財產制中的「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是什麼?教你選出最適合自已的夫妻財產制。
最近新聞報導,因為王力宏的前妻簽了「婚前協議書」,所以就算適用美國的法律,離婚時也會被「淨身出戶」。 忽然之間,很多人重視起夫妻財產到底會怎麼分,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忙你守住婚前婚後的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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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可以「法定」和「約定」
夫妻名下之婚後財產(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不算)-婚姻期間債務=剩餘財產
其實在民法親屬篇有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由選擇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就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台灣,大家可能不懂要選夫妻財產制,或是怕麻煩,或是不敢談, 所以有90 %以上的人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法律上所規定,所以夫妻雙方不必特別講清楚,也不必聲請登記。
但是如果選用約定財產制,就要另行訂契約,並要向法院聲請登記,才有效力。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17條: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1、婚前財產:
- 結婚前各自取得的財產。
- 夫妻原來用約定財產制,但在婚姻關係中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各自所有的財產」視為夫妻婚前財產;改用前「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財產」視為夫妻婚前財產。
2、婚後財產:
- 夫妻結婚後取得的財產。
- 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時,推定為婚後財產。
- 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不過要注意,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離婚時有2種財產不能算入婚後財產加入分配:
- 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 慰撫金。
未來婚姻關係結束後,「法定夫妻財產制」二個人可以拿回屬於本來自已的財產的財產外,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後財產」扣掉債務之後,剩餘的財產差額來平均分配。
舉例來說:夫妻白手起家
太太婚前有一棟300萬元的房子,幾年後離婚先生財產剩1000萬元,妻子除了房子之外,財產剩500萬元,二人沒有負債。所以夫妻離婚時,先算出兩人總財產的差額:
1000萬(夫)-500萬(妻)=500萬元的剩餘財產(夫要拿出來均分)
而夫妻二人就剩餘財產來均分,也就是每人分250萬元。所以太太可以向先生要250萬元。
因為只算婚後財產,計算時要排除”婚前”已經有的財產。所以,太太婚前的300萬房子,不能算在夫妻的財產之中。
什麼是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成「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兩種
1、分別財產制:
夫妻分別財產是指不管結婚前、或婚後的財產,自已的錢自已管。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常見一些雙方的財富差距過大,像是美國影集常有豪門明星在結婚時, 因為雙方的財富差距很大, 怕遇到「淘金客」覬覦他們的財產, 都會簽「婚前協議書」和「分別財產制」。
什麼人適合分別財產制?
- 前面說的富豪家族常會用分別財產制
- 雙方為了想要證明彼此是真愛, 不是為了金錢而結婚
- 雙方的金錢觀念不同,結婚了也不想互相干涉對方用錢的方式
- 自已的錢想自已管,也不想干涉對方的收入或財產
- 對方債務很多,不想結婚還幫忙還債
這些人就常會選用「分別財產制」。
可以參考影片:【婚前協議書怎麼簽?】婚前男女必學,保護你的婚前財產
2、共同財產制:
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第 1041 條: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所以除了真正的全部共有財產,也可以約定只以「勞力所得」,例如:薪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當作共同財產。這叫「所得共同財產制」。
什麼人適合共同財產制?
- 夫妻雙方有共同目標決定一起努力(例如共同買房)
- 想要一同創業的夫妻,也有少數人也會選擇共同財產制
你發現了嗎?
三種的夫妻財產制,都沒有辦法一人分一半。
這些財產除非有特別約定是共有的,或是房屋直接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否則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雙方都各自保有名下的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利。
因為法定財產制,任一方皆可單獨處分其婚後財產,不需要經過另一方同意,只需要在離婚的時候,來算算總帳,看看剩下多少財產,再來分配。如果遇到想離婚而脫產的另一半,還要舉證,真的非常麻煩。
婚前或婚後都可以重新約定夫妻財產制
如果想在婚姻中臨時要改成夫妻財產分開制,萬一對方不同意更改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辦?
其實民法第1010條有規定,在7種狀況下,即便配偶有一方不同意,仍舊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聲請改成分別財產制:
1.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但不給付時。
2. 夫或妻的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他的個人債務時。
3. 依法應該要得到對方同意才能處分的財產,對方沒正當理由卻拒絕同意時。
4. 有管理權的那方對於共同財產的管理有明顯不當,經另一方請求改善但不改善時。
5. 因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導致會對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狀況時。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7. 夫妻的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
如果結婚前沒有先約定,到結婚後,才發現應該用其他的財產制,或是你看完文章影片,發現可以用另一種財產制比較好,就可以重新約定夫妻財產制。
法律夫妻財產制不是一人一半,法律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由上面的說明知道,離婚財產分配原則其實有著非常複雜的操作方式,必須先分析哪些財產是婚前財產,哪些財產是婚後財產,計算債務狀況後才能做分配,因此如果只是簡單理解成夫妻一人一半其實是不完整的觀念。
在婚前是最適合談夫妻財產制的時候,因為論及婚嫁雙方關係良好,這時候大家可以心平氣和討論共建家庭的責任分擔。
但是結婚後,只要彼此同意,或是有上面的7項事件發生,你都還可以去變更現有的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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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4.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 第1030-2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之計算
1.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2.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民法 第1030-3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1.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3.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 第1030-4條 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1.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2.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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