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如果這樣的話,人就會慢慢地死掉。」——《人選之人-造浪者》
最近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在台灣掀起一股巨浪,劇中飾演的「張亞靜」的王淨被同事性騷擾,讓各界都勇敢的說出自已被性騷擾的經驗, #MeToo運動被廣泛討論。不過很少人討論如果遇上了,後續要如何面對和處理?律師瑋哥提出如果遇到性騷擾該怎麼辦?有哪些管道能求助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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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演藝圈、政治圈、甚至是文化圈,都爆出性騷擾的醜聞,民眾也自主發起了一次metoo運動,讓我們更應該普及性騷擾的知識。
我們從案例中看到有些受害的人雖然被侵害,會因為害怕或不知道怎麼處理,於是就隱忍不說。像這次的metoo運動有不少案例,是在1年、3年甚至十年以上才有勇氣說出口。
在美國的密西根大學的報告顯示,許多職場的性騷擾都是離職之後才敢報案,而且只有2%到13%的人最終會提出正式申訴。
澳洲也有一個調查報告指出,被性侵害的受害者平均24年後才說得出口,能夠勇敢面對性騷擾和出面處理的人,其實都非常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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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衛福部的說明,是指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會讓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的言行舉止。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會影響到被害人就學或就業機會的表現,或影響日常生活之進行,就可能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不像刑法的性侵害定義那麼直接,只要別人對你做出或說出,與性別或是性有關的事情,例如開黃腔、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論,或是有身體或行動的騷擾,例如毛手毛腳或肢體碰觸…,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由此我們可知界定性騷擾,最重要的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
而要成立性侵害的刑事罪名,就需要有更強烈的主客觀行動和要件,這2種刑罰有不同程度的分別。
被性騷擾怎麼辦?
在被性騷擾的當下應該優先保護自己,並建議採取下列四個行動。
一、向性騷擾者表明「不願意」,要求停止性騷擾
性騷擾的成立,是以「違背他人意願」為條件,因此事後要追究責任時,對方的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就是一個需要證明的事項。
被害人可以明確表達自己的不願意,警告對方已構成性騷擾將提起申訴或告訴,這些嚴正的說明都可以避免對方用,「不知違反你的意願」為藉口來逃避責任。
不過有些人在事件發生當時,可能過於驚嚇或其他狀況無法立即反應過來,這時可以當場對質,或是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或評評理,讓在場的目擊者成為日後的證人。
二、向親朋好友求助,尋求情緒支持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有70%以上的性騷擾都是熟人所為,所以不要再因為對方的性別、身分、地位、職業而懷疑自己的感受。所以旁人(社會)更不應該指責受害者的衣著、回家時間、品性,因為這些和騷擾者的騷擾行為毫無關係。
在遭遇性騷擾後,可以先跟信任的親友反應求助尋求支持,避免隻身一人感到恐慌緊張。說出自己的感受,這些都有有幫助穩定情緒,因為錯誤的是對方,千萬不要因此自責、或任何羞愧。告訴別人,可以增加自己和別人的印象,也有機會當作未來的間接證據的可能。
也可以尋求專業機構或組織,幫助自己更清楚如何進一步的面對問題,處理問題。你可以尋求公益的性別平等機構、婦女組織或律師等專業機構來協助你。
三、蒐集證據7個方法
不管要不要申訴,蒐集證據你可以保留彈性的權利,因為證據是決定能不能順利成立性騷擾的關鍵。,在發生了性騷擾任何申訴、檢舉或提告,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就很容易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證明性騷擾舉動存在,方便日後追究對方責任。
蒐集證據的7個方法
1、留存所有證據
例如保存記錄、截圖和被騷擾的圖文,或是有手機簡訊、網路信件,或LINE這些通訊軟體的對話記錄,把這些截圖當成證據。
2、肢體碰觸的性騷擾或已經受傷
當事人可在報案時請求警察採集證據,例如指紋、抓痕、DNA等等,也可以立即到公立醫院驗傷並取得「驗傷單」。
3、突發事件無法蒐集物證
例如是以言語騷擾、襲胸、強吻、摸身體等,先試著尋找當場附近有無目擊證人,足以證明加害人的性騷擾行為。
4、確認現場或附近是否有錄影設備
像是馬路口或店家裝設的監視器,如果盡快報案錄影還沒被覆蓋掉,或許會錄到事發經過。
5、事後儘快寫下事件發生的過程
因為人的緊張恐慌常會讓記憶錯失,如果自己都不清楚如何還原現場狀況,就更難去申訴讓法院或調查委員參酌,寫下來的內容形式手寫或電腦打字都可以,最好包括人、事、時、地、物 及內心的感受。
像「美國平等僱用機會均等委員會」就有一個建議,讓職場的性騷擾受害者寫信給騷擾者,建議內容可以包括3個項目:
- 事件發生的過程(人、事、時、地、物)
- 受害者對於這件事的感覺及想法
- 受害者的希望的解決方式(例如這個行為人停止騷擾行為或道歉等)
一方面可以蒐證對方的回應方法,一方面也可以留下當時的印象和證據。
6、回想事件發生後有沒有告訴過任何人(家人、朋友、心理諮商)
這和寫下來感受想法是一樣的用途,例如有告訴家人或朋友、或是有去心理諮商師諮商。
你和這些家人、朋友印象會更深刻,在心理諮商也會有一些記錄留存,雖然這種說法並非法律上的直接證據,但是調查委員認為有必要時,都會做進一步了解和參考。
7、事後與行為人或證人間的對話錄音
只要是你們針對性騷擾有談判,或是有討論的訊息往來,就能夠幫助證明這件性騷擾的存在。你可以保留好對話記錄或錄音,這些資料都可以當作日後的證據
但是如果找不到證據也不要放棄,你還是可以申訴、提告,憑藉自己或證人的口述內容過程,越仔細越好,等到日後對簿公堂時,一樣有機會讓主管機關、法官在彼此的描述中,證明對方是否有性騷擾?
四、注意時效,盡快申訴、報警與提告
性騷擾的相關法規和請求權都有一定的時效,而且拖太久證據和記憶很容易滅失,也會讓性騷擾的加害人有一些藉口。
像這次的 #metoo 運動就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說法,我們在實務的判決中,常常看到性騷擾加害人辯解說:
「假如性騷擾真的存在,被害人應該立刻報警,而不是等待一段時間後才報警,可見得當時不是性騷擾」
「我早就忘記了」
雖說這種理由法官不見得會接受,但為了讓加害人沒辦法推卸責任,並確保證據不會很快滅失,建議碰到了還是盡快申訴或報警。
被性騷擾怎麼申訴
根據婦幼警察隊表示,你可以就近到警察機關報案,如果知道加害人工作的機關、部隊、學校,你可以選擇在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他的僱用人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學校:目前各級學校都依法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如果碰上校園性騷擾,可向其申訴。
- 職場:公司內部申訴管道、縣市勞工局、和勞動部。
- 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法)
- 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
- 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你還可以透過下列管道申訴:
- 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 警察報案專線110。
- 性騷擾防治法「再申訴專線」1999轉分機3365、4553
本篇內容參考衛福部、婦幼警察隊和地方警察局官方資訊。(圖:衛福部性騷擾防治宣傳文件)
參考法規: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延伸閱讀:婦幼警察隊 https://www.wpb.police.ntpc.gov.tw/cp-851-1774-30.html
加注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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