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種離婚程序】離婚比結婚難? 協議離婚、協調離婚、裁判離婚流程條件 #Youtube74

by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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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天堂或戀愛終結,是面對真正的生活。

離婚有三種方式,協議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以及裁判離婚。那一種程序比較簡單快速?那一種程序會對自已比較有利?以下介紹我國的3種離婚方式。

【3種離婚程序怎麼選】離婚比結婚難? 裁判離婚、協議離婚、調解程序和條件是什麼?【橘子姐的熟齡理法院】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怎麼選

前面兩種離婚方式,是經過夫妻雙方協調溝通後,雙方也談妥離婚條件並合意離婚。如果沒有達到法定離婚事由的條件,例如只是個性不合,或是彼此不相愛了,這些理由就只能雙方坐下來好好談,透過協議離婚、調解離婚這2種方式來處理。

但是如果只有一方想要離婚,並不是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或是在離婚的過程中,因為雙方有了子女就必須要去設想,子女的監護權歸屬誰?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配…等等,這些後續會面臨的問題都需要談判。萬一雙方並沒有共識或是條件談不攏,這個時候只選擇到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不過要特別注意是是,裁判離婚是必須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才能訴請離婚喔!(法條:民法第1052條)

法條參考: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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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3程序要件

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指夫妻雙方間均有離婚的意願,讓兩名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便可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種離婚方式和其他離婚程序比起來,會比較和平單純。

協議離婚3個步驟:

  1. 夫妻協商約定並寫好離婚協議書
  2. 當事人雙方與2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3. 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不過協議離婚雖然最簡單方便,但常常有人不注意法律規定程序,反而白忙一場讓離婚變無效了。

最常見的是找來的離婚證人,沒有親自在場確認好夫妻雙方離婚意願,如果只是請朋友幫忙隨意簽名,或是自已寫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無法履行,如果有爭議,事後可能被法院判決是無效離婚。

所以如果在證人或是協議內容有疑慮,最好可以找律師協助撰寫符合雙方條件,避免以後有許多模糊空間和爭議。

二、調解離婚3程序要件

民法第1052-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這種調解離婚主要是一方或雙方都想離婚,但有些約定事項雙方並沒有共識,或怕對方出爾反爾不登記履行義務,就可以到法院調解由公正第3方主持。調解成立之後簽「調解筆錄」,就算順利離婚,婚姻消滅是在調解成立後立刻生效,不用怕另一方拖延或反悔不登記。

調解離婚程序3個步驟:

  1. 雙方一起到法院聲請調解,由法官主持協調取得離婚共識。
  2. 法院製作「離婚調解筆錄」,雙方簽名後效力就等同法院判決。
  3. 法院會代為通知戶政單位辦理離婚

但是如果前面2種離婚方法,雙方有爭議談不妥,就只好走下一個步驟,找到符合裁判離婚的條件,讓法院來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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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離婚的5程序要件

民法第1052條有規定,裁判離婚有10項條件限制。

這種就不是雙方都有共識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必須符合裁判離婚原因,才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讓法官來判定這段婚姻關係到底可不可以消滅。

裁判離婚需要符合離婚條件才可申請,也需要經過比較長的訴訟流程,花費較多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而且法院最終判決結果未必符合你的需求,可以說是最麻煩的離婚程序。

但是如果婚姻走不下去了,又有非要離婚的理由,這個方法可以讓你擺脫不適合的婚姻。

裁判離婚的程序5個步驟

  1. 遞狀到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2. 法院通常會在1個月內排定強制調解,開調解庭時會有調解委員參與協商,和雙方討論離婚程序財產和相關權益,調解成功就會結案,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3. 法院通知開庭 請雙方當事人出席,開庭要舉證符合裁判離婚要件,你必需要提出證明資料。
  4. 法官考量當事人與律師說法,參考雙方提出的證據,再做出是否準許離婚的裁判。
  5. 判決離婚後立即生效,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

裁判離婚請求權時效

第 1054 條 對於第1052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1052第十款的規定,若在已經知道判刑確定後超過一年,或者判刑確定後已經超過五年,就不可以用這個理由訴請離婚。

所以不管選擇什麼方法離婚,離婚都有許多權利義務需要分配,善用專業爭取該有的權益,確保離婚程序是有效的沒有爭議,也可以讓自已重新開始,迎向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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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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