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多少就還債多少--限定繼承要記得陳報遺產清冊
你知道嗎?限定繼承有3件事情要特別注意,如果不注意就去處分了遺產,你很有可能會被告,還要拿出自己的錢出來還債。
最近有一個新聞,在新北市有一位先生過世之後,他留下價值大約 250 萬元的房地產,但也留下不少的欠款。其中包含欠了AB這2家銀行的債務。在他過世之後,他的妻子就開始清償債務。這間房地產被A銀行聲請拍賣了,用來償還先生欠A銀行的錢。但是整個過程B銀行完全不知情。等到還完先生其他的債務之後,遺產只剩下 9 萬多元。但是B銀行還有85萬元沒還到。B銀行知道這件事情之後,決定將這位妻子告上法院。法院最後裁定她必須按債務比例償還先生欠B銀行的債權,就算遺產已經不夠清償,這位妻子也需要還B銀行欠款。
你一定覺得很奇怪,之前我的影片介給過我國的法律,已經修改成限定繼承是最優先的,繼承來的債務只要在遺產範圍內償還就好了嗎?
遺產不夠的時候,繼承人就不用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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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後的限定繼承制度
為了避免父債子還,民法原則上採取限定繼承。這種說法在法律上的概念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只要用遺產來還債就可以了,超出遺產額度以外的債務是不必負責,這樣可以避免有些不明債務找上門,繼承人就要背負無止盡的債務問題。
舉例來說
如果你全部只繼承到250 萬元,但繼承的債務有300萬元,你最多只需要償還 250 萬元就可以了,但是法律為了要保障其他的債權人,就有規定如果繼承人沒做好3件事,你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
這時候你就沒辦法主張,在 250 萬元的範圍內去償還債務,反而可能要倒貼幫忙還債。
限定繼承必做3件事
- 限定繼承要注意申報限定繼承的時效,必須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三個月內主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給法院。若是時間不夠,可以向法院申請延展時間。
- 法院受理你的聲請限定繼承之後,就會依據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同時也會要求限定繼承的繼承人把法院的「裁定內容」登報。在公示催告期間,繼承人不可以分配財產,也不可以先還錢給任何債權人。等公告到期之後,你才可以按照繼承到的財產和債務比例對你所知道的債主和有去法院陳報債權的債主償還債務。
- 在辦理限定繼承時,你就要給法院一份遺產清冊。法院就會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如果沒有按時申報又把房地產賣掉了、把錢拿去花掉了或是把錢藏起來,小心被當成「脫產」被告上法院。在我國《民法》有規定,如果你隱匿遺產的情況很嚴重或是有詐害債權的行為,也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
像這位妻子把錢拿去,還了A銀行和其他人,B銀行的85萬元還是是照比例償還,結果妻子只剩下9萬元的遺產,其他的差額就要自已貼錢賠給B銀行。
所以遇到繼承的時候,一定要按照繼承法律的規定,到法院做陳報遺產清冊和公示催告程序,千萬不要自己就先把遺產分了,或是先還錢給先上門討債的債權人。之後如果陸續又有其他債權人來討債,剩下的遺產已經不夠還債,這時候你就要拿自己的錢出來還了。
小心變脫產隱匿遺產變成詐害債權吃官司
最後提醒一點,如果沒有按時申報又把房地產賣掉了,把錢拿去花掉了或是把錢藏起來,小心被當成「脫產」被告上法院。
在我國《民法》有規定,如果你隱匿遺產的情況很嚴重,或是有詐害債權的行為,也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
所謂的詐害債權,指的是意圖用一些不當的方法,讓債權人討不到錢。例如把財產賣掉或是無償送給別人,這就是存心要「脫產」不想還債。
雖然單純沒有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不會直接被認定是「隱匿遺產」,但如果你有進一步的處分行為,就可能會被認為是要「脫產」。
像這位妻子沒有在時效內陳報遺產清冊,又沒有在拍賣房地產時,去通知B銀行來參與分配,就被法院認為是要「脫產」,這時妻子就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最後只能自已拿錢來償還其他債權人應得的部分。
總之,哪天如果遇到了繼承,一定要注意法律的規定,不然很容易損失龐大的金錢,還因可能因為脫產被告上法院,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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