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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先生買房登記在妻子的名下,離婚的時候,房子到底是誰的?
有位朋友來詢問,他結婚時買的房子,離婚時可以向妻子拿回一半的產權嗎?當他知道自已沒辦法拿回房子的所有權,覺得太不公平了。
你是不是也覺得,台灣的法律規定夫妻共有財產,本來就要分一半房屋給配偶才正確?
其實在事務所,很多人誤會了法定財產制度的規定,一直到了離婚,才發現房子不是自已的,甚至為了爭房子的所有權,夫妻互相提告上了法院。
夫妻財產房子怎麼分?看房子是在什麼時候買的
在台灣有九成以上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一旦要離婚按照法律規定,要分配剩餘財產時,計算的範圍就是指「婚後財產」才能算。
夫妻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是「婚後財產」,婚前的財產還是每個人各自保有,因此婚前買的房子是不會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即使離婚了,婚前財產是誰的就還給誰。
但如果是婚後才取得的財產,在婚姻結束時,就要當作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比較多錢的人要把差額給另外一方。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先生買房登記在老婆名下,離婚房產是誰的?
這次詢問的朋友是先生出資買了房子,但當時登記在妻子名下,先生可以拿回房嗎?
判斷一:先生是婚前買還是婚後買的房子
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就歸登記的這一方也就是妻子所有。
這時候要特別注意的是,婚前買房是以房子「過戶」時間點判斷,婚前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一直到婚後才過戶就算是「婚後財產」。
判斷二:先生是不是「贈與」房子給妻子
1、用贈與的方式過戶
如果是先生將自己名下的房子,以贈與的名義過戶給妻子(地政機關登記為贈與),房子就是屬於妻子「無償取得」的財產,這種財產是不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共同買房,登記一人名下,算借名登記嗎
不過也有一種常見的狀況,就是夫妻共同買房,或是先生出資買了房子,但房子登記在妻子的名下,但當時也沒有說要贈與給妻子。
我們在法院常常會見到,先生主張這不是贈與,只是「借名登記」在妻子的名下。實際上是夫妻2人一起出錢買的。
或是先生單方面的付貸款,所以訴訟要求妻子返還房子,這個時候就要靠證據說話了。先生買房到底是出於什麼意思,把房子登記在妻子的名下,需要看雙方在買房當時的真意。如果有文書約定,或是有口頭約定,這些都要有「證據」去說服法院。
其實按照法院目前的見解,大多不認為這種狀況是「借名登記」,還是會以房子登記誰的名下,就是誰的財產。只是因為婚後買房,先生也有付貸款,就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這時先生還是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但是已經不能請求房子的所有權了。
你發現了嗎?,原來買房登記誰的名字差異這麼大,這就是為什麼上次提到,只要共同買房,為了避免日後感情生變,都建議用二個人共同登記,是最保守又安全的方法。
因為房屋只要是共同登記,就不怕另一半偷偷處分掉房產,或是去抵押借錢讓房子負債,或是隨便贈與給其他人或被騙走。
在台灣的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任一方皆可單獨處分婚後財產,直到最後在離婚的時候再來算總帳,看看雙方各剩下多少財產,再進行分配。
如果遇到想離婚而脫產的另一半,舉證起來真的非常麻煩。
如果結婚前可以事先做好婚前協議,或是多了解夫妻財產制度的分配方式,就可以運用法律保護自已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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