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台灣骨科名醫捐款行善30多年,他因為生病有所感悟,就請律師幫忙預立遺囑,要把所有的遺產全部捐給慈善機構。
在國外也有許多知名企業家包括華倫巴菲特與比爾蓋茲等人都聲明,死後將把財產捐作公益慈善。
如果你像這位名醫一樣,想把全部的財產留給某特定的人,可能是全給最孝順的兒女,也可能是捐給你支持的公益機構,而這樣的行為在臺灣的法律可以這樣子做的嗎?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要遵守?
以下用3個重點和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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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全捐做公益法律許可嗎?
我們常聽到有一些有名富豪或慈善家,他們對於金錢的看法和一般人不一樣,例如微軟的比爾蓋茨,還有股神巴菲特。
他們都將大部分的遺產捐給慈善機構,而不是留給自己的子女或繼承人,這樣的善舉的非常讓人敬佩。
有繼承人要注意「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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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台灣這樣的捐贈行為,可以用預立遺囑的方式來進行嗎?
台灣的法律比較特別,生前財產當然可以直接處分捐贈,但如果是用遺囑把遺產全部捐贈,就要遵守法律上「特留分」的規定了。
像這位醫師想捐贈給慈善團體,只要立下有效遺囑來進行遺贈,無論是要表示贈送給任何一個人,甚至要捐贈給慈善團體都是可以的。
不過就算預立好遺囑,有些法律規定還是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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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民法來說,醫師的繼承人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而醫師的繼承人是他的妻子和兒子,如果兩人都支持他的決定,不主張自己的特留分,醫師當然可以如願將遺產全捐出。所以如果醫師去世了,全部的繼承人依法辦理拋棄繼承,等同一併拋棄特留分的權利,醫師才能將遺產全部捐給公益團體。
但是如果繼承人主張自己的特留分,就必須先將遺產扣除特留分,剩下的部分才能捐款做公益。
單身獨老遺產也有特留分?
醫師因為有配偶和子女,所以還要保留「特留分」給他們,剩下的才可以捐做公益,但如果是單身無子女,想要捐贈全部財產,也不能隨心所欲全部捐出去。
主要是因為民法規定的遺產繼承權人,還有其他順位都算在內,這會侵害到他們的特留分。
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除了配偶一定是法定上的繼承人,其順位分別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如果沒有子女這個順位的繼承人,就會按照順位往下繼承,也就是由第2到第4順位的人繼承他的遺產。
當然,若是法律規定的4個順位,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都往生了,已經沒有任何的繼承權人時,就可以完全按照遺囑內容去進行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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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內容不可牴觸《民法》保障
平常你的財產可以照你的意思贈與給任何人,但如果變成遺產了,法律就有規定來限制不能隨心所欲。
在民法第1223條,按照不同繼承順位的繼承權人,會有不同比例的特留分。
這是法律用特留分的方法,給繼承權人最低限度的保障,不會因為被繼承人個人的好惡,而影響到繼承權人應有的權利。
特留分的法條規定主要是保護繼承權人。例如以往的社會有重男輕女的現象,長輩過世後會將遺產全數給兒子,認為出嫁的女兒不能繼承財產。
這樣一來就會變得非常不公平,畢竟女兒也是直系血親,法律上也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卻沒辦法有任何遺產的繼承。
所以有「特留分」規定,就可以保障所有繼承權人,讓他們有個最低限度的比例能夠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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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和特留分主張方式不同
如果不想繼承「應繼分」,繼承人需要特別去法院做拋棄繼承。
但如果遺囑侵害到你的「特留分」,你要去向拿到的遺產比你多的人,主張你的「特留分」請求他返還遺產,若對方不返還財產,你再到法院打官司主張權利。
而遺囑中除了交代財產之外,也可以寫下分配遺產的原因,這樣可以讓其他家人支持捐贈財產,不會事後看到遺囑再去爭執
「特留分」,這樣也較能避免立遺囑後,繼承人為了爭財產而互告上法院。
另外要注意法律有規定5種立遺囑方式,為了避免繼承人互相爭執或內容不會寫,可以找律師擬稿與公證人做見證。因為遺囑牽涉的財產權益金額都比較大,最好找專業的人士協助,避免立遺囑因少了某些要件而讓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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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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