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遺產千萬給兒子,律師代書代筆遺囑竟無效? 5種遺囑法律效力#YouTube24

by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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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或來世何者先到,我們不會知道」

留愛,不留遺憾

🍊️新聞報導,台南有一個地主要把價值4千萬的土地給長子,但病重無法自己手寫遺囑或口述遺囑,找了律師、代書和見證人做了「代筆遺囑」,但最後被法院判定無效!(新聞連結)

為什麼請了這麼多見證人遺囑還是無效?遺囑有那些種類?代筆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效力呢?

在做家庭財富規劃時,很多人會對於身後事財產的傳承分配避而不談。

但事實是我們都無法逃避,常常是臨突如其來讓身邊的人措手不及,甚至因為遺產分配親人互告上了法院。

代筆遺囑竟無效?原來這步做錯了

上個月南部有位地主,因為病重送醫院而且無法說話,大兒子就去找律師和代書等人協助,請律師先把文件打好後,拿去醫院給地主父親確認,也有全程錄影,但是地主無法說話只能點頭表達認同。

原以為立遺囑程序完善,但地主過世後,小兒子表示不服,一狀告上法院訴請遺囑無效。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民法規定不是親自手寫或口述的遺囑,都無效。

因為代筆遺囑的法律要件是「親口說出遺囑的內容」,如果沒有親口說出就不符合法律的要件,立遺囑人(地主)當時無法說話,沒有親口說出遺囑內容,只點頭,因此法院判決這一份代筆遺囑無效。判小兒子勝訴,最後由繼承人共同擁有遺產。

在法律上規定的遺囑有那幾種呢?為什麼這名地主的代筆遺囑,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呢?

法律規定的遺囑有那幾種呢?

依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5種

  1. 自書遺囑。立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的全文。
  2. 公證遺囑。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所代寫的遺囑。
  3. 密封遺囑。密封遺囑是立遺囑人,不希望在自已死亡之前,讓其他人知悉遺囑內容的類型,現在很少有,密封遺囑也須經過公證人。
  4. 代筆遺囑。立遺囑人如果不方便寫字,例如:不識字,可以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的內容,由其他人代筆的方式。
  5. 口授遺囑。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面四種方式立遺囑,遺囑人得以口授遺囑或是錄音口授遺囑,不過口授遺囑的認定方式和有效期間都比較嚴格。

上述不同的遺囑類型,都是根據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來選擇不同方案。

「代筆遺囑」有那些要件?怎麼做才有效?

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

  1. 見證人要有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2. 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
  3. 要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4. 見證人及遺囑人全體簽名,遺囑人如不能簽名,可按指印代替

所以剛才的案例,看起來所有要件好像符合,但是那個環節出錯了才導致遺囑無效呢?

其實就是因為第2點的錯誤,遺囑人因為病重說不出話來只有點頭,並沒有親自口述遺囑。

最高法院曾有判決:「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

用白話說就是:遺囑人不能只用點頭、搖頭或「嗯」聲,來表達個人意思。

為了確認遺囑真的是出自遺囑人心中的真意,不是受到旁人引導,而且遺囑人點頭或搖頭,每個人的解讀可能都不同。

所以遺囑人一定要親自口述,才算完成代書遺囑的要件。

而依照民法第73條之規定,若沒有依法定方式訂立遺囑,若無法律另有規定者,該遺囑應為無效。

所以台南地院判決遺囑無效,最後由繼承人共同擁有遺產。而大兒子花了這麼多的精神和心力,最後白忙一場

照自已意思事先規劃安頓未來的自已與家人-有備無患

事務所常遇到拖到年邁、病重才想到立要遺囑或是移轉財產,也有突發意外而一家人毫無規劃,後續的法律稅務問題很多。

可能當事人已經年老失智失能,無法立遺囑,也可能像新聞中病重的地主,已經無法口述遺囑表達自已的意思。

在很多新聞中,你會發現大部分的爭議,都來自於身後分配所產生的訴訟紛爭。 這時候若有一份有效的遺囑,確實可以避免很多紛爭,不讓家人為了財產互告上法院

「明天或來世何者先到,我們不會知道」

為了我們想多照顧的人,還有安頓未來的自已,事先規劃財產分配,妥善照自已的意思來分配財產安置所愛的人,不只是要立遺囑,還要趁自已有能力時,早點立下有效的遺囑

關於財產傳承遺囑規劃的問題,歡迎留言分享你的看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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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律師先生瑋哥案例提供


本案附錄:代筆遺囑相關法院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茲就前揭判決摘錄如下:

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又按前揭條文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該「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固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是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為之表示,因無口述之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遺囑(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3條亦有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茲就前揭判決摘錄如下:

按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民法第1194條所明定。是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茲就前揭判決摘錄如下

又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民法第1194條所明定。是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依該規定,遺囑人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查系爭遺囑係見證人劉○○律師依上訴人所交付予訴外人邱○○律師之底稿予以製作,係以事先撰擬之文字,再由劉○○律師唸讀,吳○○僅以點頭或比較輕微之聲音示意表達,未以言詞口述遺囑內容。另系爭遺囑附表係訴外人許○○代書及其職員藍○○依吳○○從稅捐機關查得之財產清單所列,並未經吳○○確認,不足認定吳○○有製作系爭遺囑或分配財產之真意,或系爭遺囑內容係依吳○○之真意製作,顯不符民法第1194條所定代筆遺囑之要件,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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