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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與債務問題解決方法
最近有一則新聞報導,有一位女老師在21年前繼承了父親的37萬元遺產,和一筆490萬元的債務。這位女老師每個月被銀行扣押薪水18年,總共還款達638萬元,但令人錯愕的是,這筆款項只還了利息,本金依然欠著490萬元。女老師為此感到非常憤怒,並提起訴訟。經過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債權被判不存在,但此案仍可上訴。
那麼,為什麼女老師繼承債務卻還不完呢?讓我們來看看其中涉及三個關鍵點。
- 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 沒有積極和銀行確認和協商還款條件
- 修法後(改限定繼承)沒有提出訴訟的主張
一、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的關鍵點
因為本案的老師同時繼承財產和債務,一定要採取行動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因為她沒有和父親同住,所以很難得知父親的財務狀況。因此,我們我們一收到繼承通知時,一定需先確認繼承人有哪些人?了解繼承遺產和債務總數?才能做好因應措施。下面是確認要如何繼承的3個步驟。
1、查清楚繼承到遺產有多少?
為了避免繼承從天而降的債務,你要先查過世親人的存款、保單、股票、貸款有多少?等查到了父親的遺產和債務之後,再選擇用那種繼承方法比較合適。
延伸閱讀:【該拋棄還是繼承?】5步驟查繼承到多少財產,不再繼承龐大債務
2、債務大於遺產:拋棄繼承
你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就是對被繼承人任何的遺產、負債全部都拋棄,已經申請拋棄繼承的人,也無法再要求繼承剩下的財產。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繼承的遺產債務「不明」:限定繼承
在債權債務「不明」的情況下,你可以選擇「限定繼承」。這表示你繼承全部的遺產和債務,但在責任上只需要使用繼承所得的遺產來償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你不需要使用自己的財產來還款。
然而,這位女老師在21年前適用的是民法的概括繼承制度,因此如果當時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子女就必須負責清償父親的債務。由於女老師在父親過世後的三個月內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她必須清償這筆490萬元的債務。
由這個新聞我們知道,如果父親有留下遺囑或交代子女說他有債務,子女應該在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為了不讓子女被債務拖累,事先的預立遺囑真的很重要。
延伸閱讀:不想繼承債務?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什麼不同?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
二、試著和銀行協商還款條件
本案的銀行是直接使用強制行政程序,扣押女老師的薪水,根據民法的還款規定,薪水先用於清償利息然後再還本金。
但是這筆債務的利息每個月要還3萬多元,女老師的薪水每個月扣到只有2萬多元,每個月還不完的利息超過1萬元。
所以如果已經欠債了但是真的沒法還清,最好第一時間先和銀行協商,看要如何還款重新擬訂新的還款計畫。最好是和銀行談一筆固定的金額和利率,你才能清楚知道銀行的還款順序,和何時銀行會扣完全部的款項。
三、修法後未提出訴訟主張
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是,在民法修法後,根據新的法規提出訴訟主張。民國98年後全面實行限定繼承制度,不過修法前已經清償的債務,無法請求返還。
但是如果女老師符合以下的4個條件
- 被繼承人是於98年5月22日之前死亡
- 女老師在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
- 因爲不可歸責事由或未同居共財
- 繼續履行繼承債務將顯失公平
所以只要你是在民國98年5月22日前發生繼承,而且是1.非可歸責於己的事由,2.因未和被繼承人同住,導致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知道繼承債務的存在,就可以享有前面提到的限定繼承,以繼承遺產範圍為限,負擔清償責任的限定責任利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
因為女老師符合相應的條件,所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法院可能判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讓女老師免除承擔父親的債務。
不過因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的第第 1-1 條第3項有規定,「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惟已被法院扣薪部分,如已經債權人依法收取,則不得請求返還。
加注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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