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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女兒上酒店「欠債724萬」老父母幫還 法官判逐出家門禁止啃老
新聞報導一名曾姓女子,雖然成年但不工作整天啃老,甚至流連酒店和賭博,向父母不斷索求金錢,借貸債務高達724萬元。老父母不得不幫她還清債務,全家也陷入財務困難,養老的錢幾乎傾家蕩產,卻發現女兒一點也不改過自新。最終,法院判定曾女必須搬離家門,並禁止她繼續啃老。
新聞連結:新北啃老女流連酒店 「欠債724萬」父母幫還 法官判逐出家門
台灣法律規定:扶養義務和禁止啃老條款
我國民法規定,有哪些規定可以讓成年又不想分居的子女(啃老族)搬家呢?
民法第 1122 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民法第 1123 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第 1124 條前段「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
民法第 1128 條「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在這個案例中,曾姓夫妻倆為了曾女幾乎傾家蕩產,還要照顧自閉症的子女。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曾女身為成年人,不但沒分擔家務,更因其個人行為,導致家中不得安寧,夫妻倆不願與女兒過多聯繫,顯然雙方不再有共同永久生活的必要,已不符民法第1122條所謂「家」的本旨,最終判曾女必須搬離所有物品,也不得將戶籍遷回家裡,全案可上訴。
律師瑋哥建議
- 法律是最後防線:父母面對啃老子女,或是家庭成員行為嚴重損害家庭和諧時,從法律角度來看,民法第1122條闡述了「家」的本旨,強調家庭成員間的互相照顧與支持,但當一方行為嚴重損害家庭和諧時,則可考慮限制其在家中的居住權利。
- 提早預防和寫下證據:對於家庭成員的金錢觀,建議可以採取更積極的管控措施。例如要幫忙還錢,就與曾女達成明確的還款協議,並且簽成附條件的契約,不要一再讓步,留下欠債的財務資料,讓家庭的財產分配更清晰,更不要因為幫忙還債,拖垮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務和生活。
總結
總結而言,這起案例提醒我們:父母與子女的財務關係也需要好好規劃,法律雖然提供了解決的途徑,但家庭成員之間的理解和溝通更為重要。父母和子女應該在家庭規則和權利義務上建立共識,如果不幸遇到啃老子女,父母更要注意如何用法律保護好自己的身家財產。
加注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本文由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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