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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管教,和分家的法律
管教子女被告過失傷害,父親被判刑
最近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一起家庭糾紛案,20多歲的女兒因不滿父親管教方式,告父親推她,以致左手擦撞房門,女兒去驗傷報案告父親涉嫌傷害,傷勢僅0.2公分見方,父女倆都不肯退讓,最後父親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罰金5000元定讞。
父親訴請成年女兒分家,2成年女兒只好搬家
然而,事情並未就此結束,吳父隨後提告要求兩個女兒搬離家中。吳女姊妹反指父親施壓欲撤回傷害告訴,並提出不想搬離家的主張。不過這次法院是判父親勝訴,認為作為屋主和家長,他有權要求已成年且有正當工作的子女分家。
這種家庭紛爭的案件,一旦走上法律訴訟,就變得更複雜。律師瑋哥來討論家庭吵架動手的風險,以及法律上對於成年子女分家的規範。
新聞網址: 管教愛女「推一下」挨告罰5千 父火大要她搬出家門勝訴
台灣法律規定:扶養義務和禁止啃老條款
父新後來提告趕2個女兒搬出去,理由是女兒衛生習慣差、不打掃房子也不分攤家用。但姊妹主張她們出生就住在現址至今20多年,父親從沒要求她們分攤水電、瓦斯或房屋稅、地價稅及保險費等家庭開銷,她們不想搬走,願負擔續住應付的水電、瓦斯費用,但吳女強調,不想付其他錢給對她施暴的父親。
根民法,家庭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不以同財為要件。然而,家長和家屬之間存在互負扶養義務,若無永久共同生活目的,即使同住一個屋簷下,仍不算是一個「家」。這次父親主張要女兒搬出去的是《民法》中,有規定家長有權要求已成年或雖未成年但已結婚的家屬分家。
我國民法規定,有哪些規定可以讓成年又不想分居的子女(啃老族)搬家呢?
民法第 1122 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民法第 1123 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第 1124 條前段「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
民法第 1128 條「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確認吳父是屋主且為家長,而吳女姊妹已成年且有正職工作。法律規定若成年子女或家屬已有工作及謀生能力,就負有維持自己基本生計之責任,家長如基於前揭家長及財產支配之權限,得依據民法第 1128 條之規定請求該等家屬由家分離。
因此,吳父要求分家被認定具備正當理由。雖然姊妹們從小住在父親的屋子裡,但法官判定並不因此取得合法續住的權利。這突顯了法律上對於父母權利和子女分家權的平衡。
律師瑋哥建議:家庭糾紛談判優先,訴訟是最後手段
我們常見這樣的糾紛,律師瑋哥覺得是兩敗俱傷。建議家庭應該儘早進行有效的溝通,千萬不要以為什麼事情都走訴訟才能解決,才可以避免因誤解或不同觀點而升級成法律糾紛。
父母應該了解自己的權利,同時也需尊重子女的獨立性。
對於已成年子女,律師瑋哥建議父母可以建立明確的家庭協議,約定財務、居住等事宜,以避免未來糾紛。
此外,父母與子女應共同努力解決家庭矛盾,避免訴諸法律手段。在法律程序中,雖然法院會根據法律裁定,但最終的結果可能讓雙方都感到不滿。因此,透過調解或諮商等方式,解決家庭糾紛是更為理想的方式。
總結
總結而言,這起案例提醒我們家庭糾紛的複雜性,法律雖然提供了解決的途徑,但家庭成員之間的理解和溝通更為重要。父母和子女應該在家庭規則和權利義務上建立共識,避免因為誤解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加注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本文由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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