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拿來~贈與子女的紅包是誰的?父母幫忙保管法律怎麼看?

by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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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發財,紅包拿來~~~我幫你保管

子女的紅包所有權是誰的?

過年期間,小朋友最期待的就是收到長輩給的紅包了。

小時候拿到紅包,父母大多都會說「幫你存起來」或「幫你繳學費」,但是我們不一定都會拿到這筆錢。

父母到底可不可以挪用小孩的紅包錢?要怎麼用才合法?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過年長輩給小孩子紅包,在法律上有那些規定需要注意?

【紅包幫你存起來】父母保管子女的紅包合法嗎?贈與給小孩的紅包錢算誰的?【Rita橘子姐的理法院】

有網友看了上次2022年新的贈與稅的影片後,希望RITA分享過年給小孩子紅包的贈與相關法律問題。

一、紅包是誰的錢?

過年長輩給小孩子的紅包錢,在法律關係是「贈與」

民法第1087條規定:年子女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就是他的特有財產

而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指的就是小孩子因為「不勞而獲」而取得的財產(不用從事任何工作,沒有負擔任何義務,別人就免費給他的小禮物)。

所以,如果是因為繼承,或是接受其他長輩贈與取得的紅包、壓歲錢,都是屬於孩子「特有財產」的範圍。

二、父母親可以保管或是花掉子女的紅包錢嗎?

雖然知道了紅包的性質是什麼,但你一定比較關心紅包到底「誰」可以來使用呢?

民法第 1088 條

1、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所以父母親對於小孩的紅包錢,本來就可以拿來保管的。

例如你可以替子女保管存到銀行生利息,或是拿來當生活費用。這些使用、管理、收益的行為都是合法的。

所以如果是為了維持子女的生活,像是拿去繳學費、或是生活日常開銷,都是符合子女的利益而花費。

但如果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是不可以任意處分這些錢了。

三、父母違反了子女的利益 把錢花掉了該怎麼辦?

因為紅包錢是子女的特有財產,成年之後要返還給子女。

若是父母不願歸還保管的特有財產時,子女還可以依照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父母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產的。

若父母認為自己沒有亂花錢,都是用在子女的身上,也可以舉證當初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把錢花掉的。

不過因為父母大部分養育子女的精力和費用,都會遠高過於子女所擁有的特有財產,所以大多數即使父母花掉這些紅包錢,也不會有太大問題。

新聞案例:板橋錢櫃房東是13歲少女 母欠債讓她拿不到租金

但是舉一個比較極端的法院判決,讓大家瞭解,天下還是有不付出只索取的父母,當拿走子女的特有財產時,是違反民法第1088條的「非為子女的利益」。

新北地方法院曾經判過一位13歲未成年的少女,5年前繼承父親板橋錢櫃KTV1樓等3筆房地產,每月原可收租金7萬元,但越南籍母親積欠840萬元高利貸,竟擅自作主將館前東路房產過戶給第三人。

後來少女提訟,新北地院認為江母已損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民法》屬無效,除判信託登記無效,也須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這位母親,已經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她信託賣給別人房屋的行為是無效的。

法院就是用民法第1088條規定,,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均要對子女有利,才具效力,因為母親是為了要還高利貸,可見此筆買賣、登記是要解決少女的母親個人債務,並非為了少女利益,考量少女年幼、無法理解契約內容,更無從反對從小照顧她的母親,因此判少女勝訴。

相關新聞:板橋錢櫃房東是13歲少女,母欠債讓她拿不到租金

律師瑋哥提醒:「財產信託」 幫你專款專用,不怕未成年子女拿到的遺產被騙或侵佔

律師瑋哥提到,單親父母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周圍又有一些不太靠譜的親友會覬覦財產。律師瑋哥建議可以用財產信託(遺囑信託或保險金信託),來保護子女的特有財產,避免子女還未成年,拿到的遺產或贈與,就被覬覦這些財產的親友拿走 。

像這位板橋的錢櫃地主在過世前,就可以好好的幫子女辦好房屋遺產信託,才不會讓少女的財產, 莫名其妙的被母親拿去抵債。

大家可以參考這一系列理法院財產信託影片。

四、給未成年人紅包 需要父母親同意嗎?

如果我們不講人情事故,只就法律層面討論,一般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對外為法律行為的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才會生效。

給小孩子紅包也是一種贈與的法律行為。

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不在此限。

如果長輩給紅包沒有特殊原因,小孩子也不用付出任何義務,只是單純的接受好處

依照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是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所以過年送紅包給小朋友,並不用事先取得父母同意,也不必特別把紅包拿給父母請其轉交給小孩,贈與行為就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結論:孩子的財產不是你的財產

說到這裡,我們只講過年包一個紅包,就隱藏這麼多法律上的玄機。

只是想要提醒大家,在法律保護個人意識越來越強,法治教育普及,最好不要再用傳統大家族的概念,來處理不是自已財產的事情。這樣會非常危險,一不小心就侵犯到別人的權利。

有時法院會看到住在一起的親人,因一些財產的事互告竊盜、侵占、偽造文書。

而被告的人常抱著有:

「反正都是一家人這麼計較」

「東西借用一下,只是還沒拿去還而已」

「錢只是挪用一下,以後有錢再還」

「房子只是抵押週轉一下,也不是賣掉」

這些都是很危險的做法,因為被告上法院之後,法官看的是對方提告有沒有道理,而不是你認為有沒有違法。

當你違法時,並不會因為你們互相認識,法官就減少認定你已經違法的事實。

學習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就會不用擔心自已,不知不覺侵犯到別人的權利,也會知道要如何保護自已應有的權利了。

加注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本文由律師先生瑋哥提供,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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