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好難?】分手談不攏離婚條件? 裁判離婚10條件和程序 #Youtube75

by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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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聞報導,某位醫師娘因為發現先生外遇,委託徵信社抓姦,但因為通姦除罪化,就突發奇想,找到小三和先生相處的時候,向警方謊報先生自殺。後來,醫師娘與徵信社都被判侵入住宅罪及強制罪,背上刑事犯罪前科。

其實醫師娘要抓外遇,只是想請法院裁判離婚,因為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的10項要件,不過要取得證據比較困難,就是是為什麼醫師娘和徵信社要鋌而走險,寧願違法去抓姦。

裁判離婚10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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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離婚有三種方式,協議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其中最困難,也是最嚴謹的就是裁判離婚,你必需要符合法條規定的10種事由,才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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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我國的民法第1052條有規定裁判離婚有10項條件。針對不是雙方都有共識想離婚,夫妻一方必須符合裁判離婚原因,而且還不是造成離婚”主要的過錯方”,才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讓法官來判定這段婚姻關係到底可不可以消滅。

一、重婚罪

例如:一方在有婚姻之狀況下,在與他人結婚。不過現在婚姻關係採登記生效制度,戶政事務所都會有相關的登記,就比較難出現這種情形。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例如:家暴案件,可以到警局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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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有身體上、精神上不能忍受之痛苦,包含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嘲弄和辱罵,以致不堪繼續同居的意思。例如:遭暴力毆打、言詞侮辱、對外不實指控毀損對方名聲…。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惡意遺棄的行為包含違反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扶養義務…,經過一段時間仍持續,就可以構成惡意遺棄。
如果配偶離家出走,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若另一方仍不履行,再用「惡意遺棄」事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若配偶之一方罹有不治惡疾,嚴重影響到婚姻生活及未來,則另一方自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但要注意並不是所有的不治之症都可以請求離婚,還需考量「是否已嚴重至妨害婚姻之目的」,也就是該惡疾應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的維繫。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所謂精神病,正式用語叫「精神障礙」或者「精神紊亂」,包含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而生理因素與神經系統有關,尤其係腦部神經的異常,心理因素通常較為複雜。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所謂「生死不明」,是指配偶一方於離家後,音訊全無,無法確認其是否還活著的狀態。而另一方得以其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而對於其是生是死之事實,不負舉證責任。
 注意: 先前所提及的「惡意遺棄」係指 夫妻之一方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且下落不明,只要有「確切的事證」,即可訴請離婚,毋庸經過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犯罪,只要是因「故意犯罪」且經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其配偶即可訴請離婚。
如果是過失犯罪,或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則不符合此要件。

看完了10項裁判離婚的條件,你會不會覺得裁判離婚怎麼會這麼難?

因為翻開《民法》的規定,就是要有下列類似狀況,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其中包含「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 所以醫師娘和徵信社才會異想天開,用這種方法去抓姦。

所以如果遇到婚姻問題,千萬記得請教專業的律師,不要隨便採取一些鋌而走險的方法,後果就是讓自已背上刑事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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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可裁判離婚

因為很多配偶沒有完全符合裁判離婚的10種條件,所以法律也另外規定了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難以維持婚姻者」是什麼?

通常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個案判斷,多數判定依據是:「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而非以當事人之主觀標準判斷是否有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例如:配偶沉迷賭博、欠了大筆的債務的狀況。

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在法院實務判決上,分居訴請離婚成功的標準都不太一樣,有半年就成功的,也有2、3年的,其實「分居時間長短」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原因,法院會考量的是夫妻「分居的原因」。

但要特別注意,提出離婚的那方,不能是「造成這件婚姻無法維持下去」的主要責任方,例如:你是自已分居幾年不回家的人,如果要申請法院裁判離婚,必須由「權益受損」的那方,就是你的配偶,用這條款去訴請離婚才有效。

裁判離婚的程序

  1. 起訴: 當事人撰寫離婚訴狀,也可以請律師協助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 調解: 訴訟程序前,法院會先進行「強制調解」,請雙方協商,如果可以達成共識,法院就會讓雙方簽下「調解筆錄」,此時離婚就正式生效。但是如果協商不成,就會直接進入裁判審理的程序。
  3. 開庭: 法院會讓雙方進行辯論攻防,會請當事人或律師提出證據來協助判決,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爭議,法院會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訪視並繳交報告,再以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判決。
  4. 判決: 法院綜合上面的證據和說詞,做出裁判,如果對裁判內容有不服,可以在20日內提出上訴。

大法官即將審查裁判離婚的條件

你發現了嗎,按照規定,如果雙方意見不同,為了要獲得一張離婚判決,竟然還要四處奔波、收集證據;加上訴訟這麼困難的程序。

就因為法律規定這十種裁判離婚的條件,在通姦除罪化後,如果想要證明配偶有「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你又不能侵害別人的權利下,實在很難舉證配偶在外的親密舉動,如果抓稍有不慎,為了蒐證還會背上 刑事犯罪前科或民事損害賠償。

也有了為了要舉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這個規定,為證明受虐待,很多人為了要取得家暴證據,只好在衝突時毫不反抗,讓對方用言語來攻擊自己,甚至不惜刺激對方,使自己被對方毆打,再到醫院驗傷以取得家暴證據。
這對一個想要裁判離婚的人來說,真的太辛苦了。

還好在今年2022年11月15日,大法官將就《民法》裁判離婚的條件《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有機會修改這個法條的規定。因為民法有規定:「有錯的」一方不可以提出裁判離婚的訴訟,是不是有侵害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而聲請釋憲。

離婚相關法律有些和現代的社會民情不太符合,在雙方無法協議離婚,而需要選擇裁判離婚時,不能只用以前非常嚴格的方式來規定不讓人離婚,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也考量離婚各種發生原因來修改或適用法條,減少因為婚姻而造成司法上的負擔,也不會讓夫妻雙方在訴訟過程中發生更多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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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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