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拋家棄子,晚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嗎?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養爸媽

by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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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並不是完全正確,有時法律可能還讓沒有盡義務的人不勞而獲。

如果已經很多年沒有和家人往來,或是父母年輕的時候就拋家棄子, 沒有照顧子女甚至虐待子女 到了晚年才回來要求子女奉養,這種狀況就真的讓人很難平衡。還好法律有一些方法,可以稍微解決這類問題。

拋家棄子的父母,晚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嗎?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養父母【橘子姐的理法院】

新聞:年輕拋家棄子,晚年訴訟請求子女扶養

新聞報導有一個拋家棄子的母親,在多年後要求女兒付扶養費,後來被社會局安置的費用也須由女兒負擔。

可是女兒非常的委屈,一個拋家棄子數十年的媽媽,年老後不僅上法庭要求女兒履行扶養義務,政府還要求女兒每月付出1萬多元的安置費,不僅當事人很憤慨,一般民眾也覺得太不公平。

相關新聞:老母打官司索扶養費 政府還補刀要錢…女怒吼:7個月就被她拋棄

在法律諮詢時也會遇到,一些老人可能生病無法工作或生活陷於困難,就向多年沒有聯絡的子女或親人,到法院去訴訟請求他們扶養自已。

而這些被請求的子女,接到社會局社工的電話,有的甚至是直接收到法院寄來父母對他們起訴的「開庭通知單」,通常都會被嚇一跳。因為很多人根本對父母或者其他親人,像是兄弟姐妹都沒有往來。他們共同的疑惑:為什麼沒有照顧過我的這些家人,他們養老的事還和我有關係呢?

主要是因為有的老人因為無依無靠,國家也不能不處理,也不能讓老人自生自滅,變成遊民。社會局只能把老人送到安養院,安養院費用就由政府先代墊,然後政府就會跟親人要這筆代墊的費用。

不負責的父母,子女如何減免扶養義務

因為有些父母親對子女有不良行為在先,像是有有家暴或是遺棄子女的行為,法律就規定了一些條件,可以不用扶養父母。

民法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延伸閱讀:父母可以向子女要孝親扶養費嗎?

1、對子女虐待、侮辱、侵害行為(民法第 1118-1 條)

第一種情況就是對子女或他的配偶和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或是有重大侮辱,或有其他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行為。

這種比較多的情況,就是曾有家暴或虐待子女的行為。

2、未盡到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8-1 條)

第二種狀況就是對負扶養義務者,沒正當理由未盡到父母的扶養義務。

這種比較多的狀況,是年輕時就拋家棄子不扶養小孩,老了病了才回來要子女給安養費。

只要有上面這2種情況,子女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了。

3、老人福利法41條第4項

不過很多來法律諮詢的人,都是已經收到行政機關的公文,或是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單,這時候再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已經有點慢了。

因為在我國的老人福利法,第41條就有規定:老人在人身安全有危難時,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給老人適當保護及安置。而這些暫時安置老人的費用,社會局就會向他的親人來請求返還。

所以如果子女已經收到了行政處分,要求給付這些主管機關代墊的費用,像新聞中的女兒,雖然最後法官判決可以「減免扶養費用」,但是在安養院之前欠下的安養費用,還是要還給政府的。

如果收到了行政命令,一直沒有去繳錢,地方政府或社會局也不會去查你是不是曾經被拋棄的子女,社會局就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直接發函跟女兒要錢,如果女兒60天內不給錢,社會局不用去法院打官司,可以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去對你強制執行,查扣薪水或財產。

而且目前台灣的實務的確定判決,把這種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確定判決,都認為判決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之前該付的安養照顧費用,還是要付完了。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問題父母和子女的扶養一樣,是一輩子無法迴避問題

如果擔心以後不盡責的父母,跑回來向你要求扶養給生活費時,律師瑋哥建議,如有符合民法第1118-1條,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條件的人,最好可以及早規畫,先對父母或兄弟姐妹提出訴訟會比較好。

最好的就是這些子女在成年以後,立刻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千萬不要以為這個親人不見了就沒事,只要他後來跑回來要求你扶養,就算你到法院告贏了,也是1、2年之後的事。

很多人也會以為:官司打完了,事情結束了,這個不盡責的父母,就不會再來煩我了。
在實務上,後續的問題還是很多的,像新聞女兒雖然打贏了官司, 但是五年之後,社會局又來請求她付每個月一萬元的安置費用,因為母親還是住在安養院啊,女兒還是跑不掉要承擔這筆費用的。

不過律師瑋哥也提醒《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有一個規定:如果子女或配偶現在生活也很困難,或是有其他重要事由,還是可以請求減輕或是免除這些費用(只是社會局不一定會准許)。

所以你收到社會局公文或是被提告時,也可以主動去抗辯你有這些事由,並且把之前在法院的「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給社會局,社會局就會依法會審酌你的實際情況,減輕或免除之前代墊的費用。

如果社會局不同意減免費用的話,你最後還是要告上行政法院去申訴了。如果沒有相關的專業真的相當辛苦。

其實大部分的父母對子女的養育之恩,並不是用法律規定扶養費就可以還清,但是社會上確實也有不盡責任的父母,這時候不能只有保護父母的權利,也要保障沒有受到好好照顧的子女權利。

延伸閱讀:「獨身世代」一個人單身獨老沒人照顧?6種方法守住財產安心養老

面對高齡社會,做好養老理財規劃

我們都要認清在這個高齡化的社會,每個人都該做好自已的財產規畫,如果改變不了父母,至少我們可以改變自已,從自己開始做好退休安養的理財規劃,不要讓自已的養老依賴別人來決定生活品質。

萬一子女或家人也沒有經濟能力,不但自已得不到妥善的照顧,也會給下一代造成經濟上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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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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