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兄弟姐妹從來不照顧父母,直到父母去世後突然回來要分遺產,你會覺得財產分配給這些子女公平嗎?
若是子女不孝,只想等著父母死後繼承遺產,遇到這種狀況,如果不想把財產給敗家或不孝的子女,父母可以用那些法律的方法來教育他們?讓子女知道如果想要拿到父母的財產,也要盡到一些做子女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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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子女不孝只想要母親遺產 仍可繼承?
最近新聞報導有一位母親過世了, 已經離家10多年的子女,得知消息後就趕回家。回到家竟然不是先關心母親的後事,而是先去找母親留下來的存摺財產,看看自已有沒有遺產可以分配。
因為去世的母親是單親媽媽,獨自扶養3個子女長大,而哥哥姊姊離家已經很多年不聯絡,只有弟弟留下來照顧母親。母親還在世的時候,逢年過節也聯絡這2名兄姊回家相聚,但是他們從來不回家探望母親,也不給付任何母親的扶養費用。
這次母親因為心臟病忽然猝死,2個子女馬上跑回來要分遺產。這位單親媽媽因為沒有事先立下遺囑,按照我國的繼承法律規定,就會變成留在身邊照顧母親多年的弟弟,要和離家出走的哥哥姊姊一起平分遺產,讓人感覺到好像不太公平。
做為父母到底該如何如何教育子女,讓他們知道如果想要得到財產,也要盡到子女的責任呢?
還有對於不肖的子女,如何不讓他們拿走太多財產,可以多留一些給照顧自已比較多的孝順子女?
方法一:法律規定剝奪子女繼承權
在法律上,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規定於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第1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2項)。
這種方法是比較嚴格要求符合法律要件,就是子女對於被繼承人(也就是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父母可以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不過要特別注意:父母必須要有「表示其不得繼承」之行為。
所以父母親必須明確的「表示其不得繼承」,建議父母可以將子女不孝的情形為什麼構成「重大之虐待或侮辱」利用遺囑、書面、錄音、錄影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說明清楚,且最好舉出子女不孝的具體行為事證,不可以僅口頭上空泛的說某子女不孝,以免將來遭法院認定不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如果怕自已舉證不足,可以加上律師見證或公證人認證,這樣不肖子女因為違反了法律,連特留分都不用留給他了。
方法二:預立遺囑
在我國民法的規定,遺囑人只要不違反關於特留分的規定,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這種方式是父母事先立好遺囑,把財產大部分給你想要給的子女或繼承人,因為我們實務上常看到父母只是,口頭上嫌棄不孝的子女是沒用的,只要你沒立下遺囑說把財產給某某人,按照我國繼承的法律規定,每個子女都還是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所以最好事先寫一份遺囑,把財產留給照顧你孝順你的子女,遺囑記得要指定可以信賴的遺囑執行人,他才可以在未來幫助你執行遺囑內容。
預立遺囑只分給不孝子孫特留分而已,父母可以把特留分以外的財產,通通留給自已指定的子女,用來感謝子女的陪伴照顧,這樣一來其他兄弟姊妹繼承到遺產就少很多。
延伸閱讀:地主遺產千萬給兒子,律師代書代筆遺囑竟無效? 5種遺囑法律效力
方法三:父母先做好傳承財產的規劃
現在財產傳承有很多的金融工具可以使用,為什要事先規劃呢?
主要是考量我們每個人年老了,有時候思慮會退化遲緩,盡量趁自已還有能力決斷能力時,先確保自已安養退休的生活費用足夠,再把其他的財產分配給你想給的人,以免以後只能照法律來執行,把財產給了你不想多給的繼承人。
介紹3種好用的金融工具和法律方法:
1、附條件贈與財產
這是父母事先就把財產贈與給子女,而不是等到繼承時分配遺產。
不過這種贈與,和一般單純的贈與財產給你不一樣,這種是有附上條件的贈與,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要扶養父母,或是固定來探望父母的時間。
這是依照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如果父母已經將財產送給子女,但是子女受贈了卻不履行負擔的時候,父母就可以請求將已送出去的財產要回來,,或是要求子女履行負擔的內容。
不過這種方式要特別注意:一定要讓子女把承諾的內容(法律上稱為:負擔),雙方寫下書面契約,才能保障自己!
因為財產都已經給子女了,未來也不能算在遺產裡面,當然其他的繼承人也不能來主張繼承的權利。
延伸閱讀:贈與房產給子女,做「2件事」替自己留後路,如何撤銷贈與拿回財產?
2、房屋信託或養老信託
信託就是經過公正專業的銀行,來管理你的財產,並且依照你的信託契約來給付錢,給指定的信託受益人。
例如父母可以運用房屋信託或是養老信託,把財產先信託給銀行,等到過世了再把剩餘的財產留給指定的子女。
(1)房屋信託(有房產的父母)
房屋信託就是父母有房地產去辦理信託,自已活著的時候可以居住在裡面,去世了就變遺產指定留給照顧自已的子女。
(2)老年安養信託(有一筆錢的父母)
如果父母沒有房產,也可以用一筆錢,當做自已老年的安養信託。
在世的時候可以每個月領一筆錢當生活費,去世的時候一樣把剩下的錢留給孝順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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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險或保險金信託
父母可以把自已的財產拿去投保保險,並且指定受益人是想要給他財產的子女。這也是避免財產被其他子女繼承的方法。
除了保險還有一種「保險金信託」,就是當自己名下的財產不太多,父母就可以運用壽險性質的保險金契約,受益人就是你想要照顧的子女。
當被保險人(父母)去世的時候,就可以由受益人(子女)來領取保險理賠。
有了信託指定的受益人和監察人,信託銀行一定會專款專用,這樣也可以避免父母過世之後,遺產會分給全部的子女,
而真正想照顧的人反而得不到應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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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傳承財產給子孫真的是一門學問,每個子女個性和生活狀況差很多,就很難有一視同仁的公平。父母既要顧到親情,也要讓子女有正確的責任觀念。
我們在熟齡學習理財法律擅用專業,知道有那些法律和工具來幫助自已,可以妥善的保障自已和子女的權利
一家人就把話說在前面,父母也不要避諱討論財產傳承的事,才可以跟子女相處融洽,不讓以後子孫對簿公堂,自已可以放心養老頤養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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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律師先生瑋哥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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